根据司法实践,玩忽职守具有以下情形的应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都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是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7)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前面六条量化的结果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实践中对兜底条款的把握就比较难。例如在实践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法定的严重结果之一,但是社会影响是很难量化的,它的认定也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在实践中往往就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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