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二、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三、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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