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平湖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两创”总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技、人才、项目与资本的融合发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7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湖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推进平湖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光机电、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软件开发、创意产业、科技农业等产业领域,以及传统产业提升的技术开发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成长性、高带动性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三种方式。
第五条引导基金规模为3000万元。其中:70%从市科技发展资金筹集,30%从市工业发展资金筹集,从2010年起逐年投入。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六条平湖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查批准平湖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筹集、投资计划、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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