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收到不予批捕决定书了吗?
时间:2023-07-18 14:44:37 3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批捕决定书可以不送达当事人,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虽然不批捕决定书不会送达给受害人,但受害人的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及时了解案情的进展,另外就是检察院决定不批捕的话,必须要在不批捕决定书当中告知不予批捕的法律依据。

不予批捕的情形是什么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犯罪嫌疑人刘忠诚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因为存在着寻衅滋事这样的一种行为,被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之后,在侦查过程当中,如果认为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的话,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但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之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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