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转移深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时间:2023-07-08 08:31:50 2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没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依法在深圳市参加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深圳市的。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条件以异地社保机构审核为准,如果已经向异地提出转移申请或者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转移申请,并且异地社保机构发送同意接收联系函的,均可办理转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

(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个人缴费工资的8%)

(2)统筹基金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帐号的存储额用于职工养老,不得预支;但是可转移、继承。

(3)计发办法

26号文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

38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

特殊规定:

A2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老金,同时执行调整。

B26号文实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38号文件的新要求

(1)扩大覆盖范围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

(2)做实个人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大做实试点的具体方案。

(3)建立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水平,不断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2010年企业职工人均养老金超过1200。

(4)提高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5)发展企业年金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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