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交通肇事后交通肇事者不支付医疗费用的问题,抢救伤者迫在眉睫。为保证伤者及时抢救治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支付不及时而延误治疗。事故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助费用;救助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发生事故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伤员是交通事故救治的重要任务之一。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切实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保障事故受害人生命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将医疗机构对伤者的救助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伤者救助费用的支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事故车辆身份清楚,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提前支付救助费用。由于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救助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保险责任保险期满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事故车辆逃逸的,应当先行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伤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支付不及时而延误治疗。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助费用;救助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不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逸,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当然,交通事故中垫付的医疗费只是垫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当事人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而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