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的是走私罪的相关内容。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是走私罪的重要特征。同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如果出于过失,则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共同犯罪行为人如与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职权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构成犯罪的,则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最后,区分走私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主体、客观方面和对象三个方面。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不是出于明知,而是由于其专业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对调查研究了解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夠深入,以及思维方法过于简单等种种原因导致的错误判断,即使最终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危害后果,也不会被视为犯罪。但如果这种错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了重大后果,那么就应该根据其性质定位于其他相应的犯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如果出于过失,玩忽职守而致走私行为得以放纵,或者没有徇私目的,而滥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则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犯罪,但也不是本罪,而是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
(三)共同犯罪行为人如与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职权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构成犯罪的,则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四)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前者在内但比前者广泛得多。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本罪一般是纯正的不作为,即对走私行为完全不采取措施,予以放纵;后者则对走私行为作了处罚,只不过是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而未移交。
3、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为走私分子,既可以是具有走私行为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又可以是走私犯罪分子;而后者则必须是走私犯罪分子,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放 纵 走 私 罪 与 玩 忽 职 守 罪 的 区 别
放纵走私罪与玩忽职守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和处罚。放纵走私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海关、公安等国家机关的海关监管职责,放任走私行为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看,放纵走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在行为人方面,放纵走私罪与玩忽职守罪有所不同。
在危害结果方面,放纵走私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更为严重。放纵走私行为可能导致大量走私商品进入国境,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而玩忽职守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相对较轻,仅限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
综上所述,放纵走私罪与玩忽职守罪在犯罪构成、处罚以及危害结果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放纵走私罪与玩忽职守罪在犯罪构成、处罚以及危害结果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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