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哪些规定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以下这些规定:
(1)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法律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二、餐饮卫生标准有哪些
1、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5、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摄氏度;
6、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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