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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XX冶金公司受XX物资公司委托,为东x物资公司采购钢筋。XX冶金公司派人联系确认货源并支付一定费用后,XX物资公司与陕西省XX矿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双方于1992年12月10日签订了1万吨钢筋购销合同。同日,XX冶金公司与XX物资公司就中介服务签订了书面协议。根据协议,XX物资公司应在货物到达连云港后一个月内,向XX冶金公司支付每吨100元的中介服务费,或按原价加上货物到达后的铁路运杂费,向XX冶金公司调拨3000吨螺纹钢筋抵达西安作为支付给中秦冶金公司的介绍费。在履行XX物资公司与五矿公司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过程中,由于外商未能发货,导致合同延期。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1993年3月31日,五矿公司为维护自身声誉,经与XX物资公司协商,将一批从罗马尼亚运来的8302.23吨钢板转售给XX物资公司。XX物资公司已支付钢筋预付款200万元,改为钢板预付款,不予退还。1993年3月11日,XX材料公司与五矿公司就上述钢板的购销达成协议。双方都履行了合同。XX冶金公司拒绝向XX物资公司索要中介服务费,于1994年3月15日起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XX冶金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与被告XX物资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告拒不支付约定的中介费,违约,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83万元。律师答复:
为协助被告XX物资公司与五矿公司建立业务联系,落实货源,原告XX冶金公司支付人力、财力,并督促供需双方XX物资公司签订钢筋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虽然合同因故未能履行,但原告XX冶金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劳动和费用,被告XX物资公司应予以赔偿。相关法律知识:
中介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中介有义务向双方介绍实际情况,即中介应本着诚实、公平、守信的原则为双方服务。(2)经纪人有权根据协议获得报酬。(1)委托人有义务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2)因擅自变更、撤销委托书,造成中介人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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