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企业兼并类型是什么?
时间:2023-07-06 19:42:25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反有下列形式:

1、承担债务式。这种方式兼并方要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2、出资购买式。

3、控股式。是指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指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

国有企业兼并的障碍

1、产权关系障碍:企业产权边界不清。

企业兼并要求产权有偿转让,前提是企业产权明晰。然而我国国企大多产权边界不清,其名义上为法人,实际并不具有法人财产支配,仅是掌握一定程度上的经营权而已,至于企业财产占有权、支配权和转让权,都掌握在政府手里。但产权主体所有者又往往缺位,企业责权不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中的管理职能与资产经营职能也不分。企业兼并实际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为此,严重妨碍了被兼并企业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财产转让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为兼并后各方利益等关系的协调埋下了隐患。

2、政府行为障碍:干预过度。

企业兼并是市场行为,但出于救活亏损困难企业的动机,政府主管部门往往过多进行行政干预,搞拉郎配式兼并。这种行政性兼并如果违背经济规律,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而且往往易导致优势企业被拖垮的严重后果。

3、再就业障碍:被兼并企业员工下岗问题尖锐。

对于我国国企来说,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占多数,员工素质较低,几乎无技术专长,年龄老化,退休人员包袱重的特点,再加上多年来人员过多早已成为国企提高经济效益的制约条件,由此大量员工下岗成为不可避免的棘手问题。

4、观念障碍:主要是经营理念滞后。

某种程度上这是国企推进兼并的最大障碍之一。我国现实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大多数弱势的企业经营者,由于面子意识作梗,无法正视企业被兼并这一现实,乃至无视企业利益,对兼并采

取消极态度;二是不少弱势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也出于局部利益流失、管理权旁落等种种顾虑,不积极促成甚至有的阻挠兼并顺利进行。

上述种种,均导致了兼并过程的艰难和兼并后经营合作的不协调性,埋下了矛盾隐患。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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