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哪些事项应当允许离婚?
时间:2023-07-03 08:21:36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中允许离婚有下列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允离婚:

1、夫妻一方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夫妻一方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夫妻一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程序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写民事起诉状,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2份民事起诉状、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离婚。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下判决。

8.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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