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作为对抗专利权人的抗辩权,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有必要考虑先用权的问题:
(一)某人(自然人、法人)已经申请并获得了一项专利权;
(二)他人在上述专利权的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实施该发明创造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创造做好了必要准备;
(三)先用者在授予专利权后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继续其实施行为;
(四)专利权人认为先用权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五)在先实施行为并未构成能够使该专利权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一、专利优先权的特点
(一)优先权是专利申请权的一项附属权利,没有专利申请权也就是没有优先权。
(二)只有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了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权才可能衍生出优先权。
(三)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四)专利申请人所提出的先后两份申请如果在同一个国家,专利申请人所享有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如果在不同国家,则为外国优先权。
(五)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六)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二、优先权的作用
(一)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
专利优先权可以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一有发明创造,发明人就可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也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在先申请原则。
过迟申请专利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很容易造成被别人抢先申请的局面。另外还有一些专利技术窃贼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窃取技术成果,抢先申请专利,甚至反过来控告真正的发明人。
(二)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
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不少人在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将自己的下一步研制计划的完成日子定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前,正是优先权这种制度所带来的正面影响。
(三)有利于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
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四)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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