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的区别,和侵占罪的区别
时间:2023-03-01 03:00:26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持有他人财物的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2、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不同。侵占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

4、行为对象不同。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行为对象;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动产。

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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