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方占道行驶,与一拖拉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近日,重庆市梁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以被告人李方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方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万州区开往忠县,途径梁平县紫照乡境内202省道386公里+980米处,由于被告人李方占道行驶等,致使与一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拖拉机驾驶员送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5日死亡,另造成三人受伤。经梁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李方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在事故现场参与抢救伤员,并积极向被害人支付医疗费和安葬费进行赔偿等情节,梁平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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