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碍国家建设用地征收的,适用责令移交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碍征收国家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移交拒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集体土地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和土地损失保护到位。(2)提出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初步方案。(三)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征地拆迁补偿住房初步方案,告知听证权利,听取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乡镇配合听证。
(4)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市政府批准了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公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乡镇组织评价机构的选择。遴选工作是指国有土地征收评估公司的遴选过程。
(7)评估机构组织评估。被征收人拒绝评估的,应当进行公证评估。(8)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镇应当形成协商记录,并送达安置房选房通知书。
(9)该镇具体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
(10)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下发初步补偿安置方案,并送交被征收人听取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听证会听取其意见,镇、区配合听证工作。(11)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责令将土地移交被征收人。
(12)被征收人对土地移交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镇共同应诉。(13)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移交土地。(十四)被征收人不履行责令移交土地决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5)法院接受复审并作出执行裁定。法院接到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后,将在5日内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具有法律执行效力的,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责令不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将当事人强制迁出,并将相应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将把地上建筑物交由地块所在镇组织拆除,或自行组织拆除。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是指有关单位在申请实施和实施实施前,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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