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参与诉讼的授权委托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就有法律效力,并非必须加盖该公司的公章。
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的,依法能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出庭参加诉讼,当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那么该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即使是没有公司盖章也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2、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该条款也明确规定了,对于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当然是由自然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看得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这里是两者选一即可,并非必须两者都要具备,也就是说只要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其授权委托书就具有法律效力,代理人就有权代为诉讼。
二、我国《公司法》也未强制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代为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仅在对外发行股票和实物债券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司公章,除此之外,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名的诉讼授权委托书也必须要加盖公司公章。
综上所述,虽然没有公司盖章只要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该代理人有权出庭参与诉讼,其发表的代理意见和签收法律文书均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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