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专利技术作为出资资本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新《公司法》允许股东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也有例外规定。在专利技术入股中,需要注意专利权的合法性、股东资格限制、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以及公司治理问题。专利技术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出资资本。然而,由于过户要求,使得公司在成立时无法立即验资。因此,首次出资时不能使用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出资也称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第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第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第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第六,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已经取消了相关规定,对出资比例不做限定。)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专利技术能否作为资本金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方向是存在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技术能否作为资本金出资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另一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专利技术属于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法》和《专利法》中,对于专利技术的出资方式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资方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另外,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以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需要提交其相关专利的申请文件及权属证明文件,由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作为出资方出资。
综上所述,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出资方向。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出资方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这段话阐述了专利技术作为出资资本的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过户要求,公司在成立时无法立即验资,因此首次出资时不能使用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出资也称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需要注意专利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公司法》的领域。同时,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还需要注意出资手续、出资方的权利义务、专利技术的合法性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文2.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