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由此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一、信用卡透支判刑新标准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持卡人没有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导致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心态,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善意透支,但是行为人仍然需要对发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信用卡逾期超过3个月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经银行起诉持卡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会坐牢。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包括频繁透支、多卡透支、相互勾结透支、异地透支等。而且即便坐牢了,还款义务照样还在,即便有一天出来了,依旧要连本带息还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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