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然后达到法定年龄后才能够按月领取退休金,但是若满足年限而当事人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继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是多缴费多领取。
一、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二、养老金一次性提取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出国定居,失去中国国籍,可以在离境时后者离境后用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然后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其利息一次性发放;
2、参保人死亡的,参保人无论退休前后死亡,只要个人账户养老金有余额就可以被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一次性发放给法定继承人。
总之,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然后达到法定年龄后才能够按月领取退休金,但是若满足年限而当事人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继续参保缴费的。养老金待遇的确定是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的长短以及是缴费基数的高低是有很大关系的,原则上是多缴费多领取,达到法定年龄的当事人则可以按照月领取到基本养老金。
商业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
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保险是需要累积缴费时间达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5(50)周岁时,按月领取退休金。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4、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养老保险是按照年份来进行相关计算的,但是必须要缴纳15年以上的养老保险在退休之后才能够享受退休工资,否则是享受不到退休工资,养老保险可以是由企业缴纳也可以是由个人来进行缴纳。并且养老保险只要缴纳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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