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和在职职工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可以购买社保,但不计算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当地规定补缴至15年,享受相关待遇。没到退休年龄就业后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与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退休时缴费合计满15年,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刑满释放人员也可以购买社保。在职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保留服刑或教养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承认实际缴费年限;
在服刑或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期满后到劳动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当地社保部门的规定补缴至15年,享受相关待遇。
没到退休年龄就业后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与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退休时缴费合计满15年,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刑满释放人员社保补缴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应当依法继续接受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社会生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出台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来规范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该办法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社会保险费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加强与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来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同时,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会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给自身和家人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所有刑满释放人员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刑满释放人员可以购买社保,但需注意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到服刑或教养期满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未到退休年龄就业后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与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退休时缴费合计满15年,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应当依法继续接受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社会生活。但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未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我国出台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来规范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所有刑满释放人员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便享受相关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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