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当事人变更主要有情形:
1、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他的民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分立,其民事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
行政执行当事人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执行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双方,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变更情形各不相同:
1.行政机关变更。行政机关变更的情形包括:
第一,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执行期间被撤销。原行政机关被撤销,行政权利义务将转移到新的行政机关。
第二,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执行期间被合并。原行政机关被合并后,因其职权并入合并后的新机关,其权利义务由新的机关承受。
第三,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改革中性质发生变化,原属于行政性质,后改变为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
2.行政相对人的变更。变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情形包括:
(1)行政相对人公民死亡的。相对人公民死亡及其主体变更分两种情况:
第一,行政相对人公民作为权利人已死亡,应以继承人对执行标的有无继承权的不同情况而定。有的执行标的依法可以继承,如行政赔偿的财产,继承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已申请执行,有权取得行政赔偿财物。有的执行标的是特定公民的权利,如法院判决限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特定公民的权利,如法院判决限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归还特定公民的驾驶证,该公民死亡后,继承人依法无权使用该证,那就不需变更权利,案件终结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是可以中止的,行政机关变更和行政当事人变更是组成行政执行当事人变更的主要情形。行政机关变更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行政机关被撤销,第二行政机关在执行期间被合并,第三行政机关在改革中性质发生变化。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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