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遂不是独立罪名。独立罪名是和选择性罪名相对的概念。如故意杀人罪就是独立罪名。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就是选择罪名。教唆未遂,如果对方没有达到犯罪的情形的话,那么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如何界定独立教唆犯
独立教唆犯的概念界定与分析
按照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分为共犯教唆犯和独立教唆犯两种。共犯教唆犯的被教唆人最终实施了被教唆的罪,而独立教唆犯的被教唆人最终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因此我们可以从学理上简单抽象出独立教唆犯的概念,即指故意实施教唆行为,而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
由于共犯教唆犯和独立教唆犯二者关系紧密,为了清楚的阐述独立教唆犯,我们有必要对两者作进一步的区分。
首先,二者的属性不同。对于共犯教唆犯而言,被教唆人最终实行了被教唆的罪,其犯罪属性及定罪量刑都依附于被教唆人;而独立教唆犯的被教唆人并未实施被教唆的罪,之所以对独立教唆犯予以定罪处罚是因为这种教唆行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教唆者本身的人身危险性。因此,独立教唆犯相对于共犯教唆犯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
其次,二者的造成的后果不同。二者虽然都要求教唆者在教唆故意的支配下实施教唆行为,但是,共犯教唆犯的教唆与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以及被教唆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被教唆人在独立教唆犯的教唆之下,“或者没有产生犯意,或者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实行的犯罪行为与教唆者的教唆行为没有因果联系。”
最后,二者在定罪量刑上不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共犯教唆犯要按被教唆人的犯罪性质定罪,按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对于独立教唆犯,立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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