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下列几点:1.淡化行为是专门针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2.淡化是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并不是所有在非同类产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情况都属于淡化。4.认定淡化行为时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认定商标淡化行为应当注意把握哪几点
1、淡化行为是专门针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
淡化行为人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搭便车,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而普通商标并不具备这一利用价值。认定淡化行为以驰名商标为限,既能有效地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没有过分地限制他人选用标识的自由,是正确解决权利冲突的平衡点。《商标法》将驰名商标区分为已注册与未注册,而给予不同的保护。反淡化保护只是针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而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只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这体现了《商标法》重在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2、淡化是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如果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则应按照一般的商标侵权处理。同时还需要对淡化人使用的标记是否与驰名商标相似进行判断。
3、并不是所有在非同类产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情况都属于淡化。
当一项商标还未成为驰名商标之前,也许存在一些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其它类别的商品上。而在该商标驰名之后,原来已存在的那些商标并不构成淡化。
4、认定淡化行为时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不论其出于善意或恶意,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淡化的成立。但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会影响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一般说来,行为人如果故意实施淡化行为则承担的责任要重得多,尤其要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过失则会承担较轻的责任。如果没有过失,只需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5、由于反淡化旨在保护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将驰名商标长时间广泛地用于多种商品上,势必会导致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特定生产者的联系淡化,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独有的吸引力也会因此而大大降低。
《商标法》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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