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权,在大陆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注册商标权意味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即权利人能够维持其对该商标的专有性。当注册商标权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且还可以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保护。在地域方面,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其注册国,假如权利人想在中国大陆得到保护,就必须在中国大陆注册。截止去年年底,我国有效的注册商标已有145万多件。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我国国家工商局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治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程序、原则、条件、有效期限及具体保护范围和措施,均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我国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法
1.注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律师建议最好请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在上海,各个区都有商标代理事务所,关于商标的代理费用(含申请费),若以国内法人或个人名义申请者,每件约需人民币2000元左右;直接以外商名义申请者,每件约须300美金。经查询、申请、受理、公告至颁发商标注册证一般需要12-14个月。我国商标法规定一次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可以不间断续展使权利无限延长。
2.通过转让取得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所有权,但必须经申请、公告等程序且需要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实》和《商标注册证》,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
3.商标权使用许可
这是商标所有权人答应他人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一种常用的方式,操作程序也相对简单,只需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即可。
需要指出的是,驰名商标、闻名商标不是注册取得的,而是由商标主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独立认定的;其中驰名商标需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市闻名商标则由上海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认定。驰名商标因其突出的地位,受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非凡保护,如跨商品类别的保护、跨国界的保护、跨企业类型的保护等等;而闻名商标与驰名商标是衔接紧密,是驰名商标的基础。在国内亦受至非凡的保护。因此我们建议在上海的台商企业积极参与闻名商标的评选,主动培育企业商标,以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大陆商标权司法保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入世后受到WTO规则的约束。
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诸项民事责任形式的核心与要害环节,也是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本利益所在。大陆法官将一般民事侵权法的成功经验运用于商标权诉讼,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大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这就意味着,在商标权诉讼中,法官不但可以作出类似永久性侵权禁令的判决,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包括受害人起诉时作出立即付诸执行类似临时性禁令的裁定。甚至在侵权的预备阶段,就可以裁定消除此种侵权危险。
大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制止、消除侵权行为的费用与合理的律师费);所得利益或者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不能证实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此外,大陆法院在执行国家实体法的同时,还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完善诉讼程序等,保障商标权民事司法保护执法公正。目前大陆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除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大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大陆新刑法的规定,犯罪成立的最高可判处行为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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