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判处缓刑、需要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其居住地辖区内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不得拒收。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接收。若司法所不接收的,要求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向做出缓刑的法院或当地公安局反映情况并请求帮助。
缓刑暂住地不接收该如何处理
缓刑暂住地一般不会不接收。法院判缓刑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司法局不接受时,可以要求司法部门说明理由,建议向当地公安局咨询处理,反馈情况。作为被判刑者,根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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