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重新确认是否构成时效中断
借款合同中的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如果只是表示过曾经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没有继续偿还的意思,则不能构成中断。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利息后银行向其出具欠息单,欠息单载明: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债务人在该欠息单上签字,欠息单仅载明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不具有催收内容,债务人在欠息单上签字不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欠息单不仅载明了已还利息、尚欠利息及本金数额,还载明有催收的内容,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此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适用的法律原理与规则是相同的。
(十)过期担保债权重新达成约定的诉讼时效起算
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既然是一种新的协议,自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债务。
(十一)立案审查期间诉讼时效是否会发生过期
如果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审查起诉期间,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前的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一旦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则自通知送达当事人的次日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法院作出受理案件的通知,则自受理通知送达的次日诉讼时效中断。
(十二)法庭审理中如何对待诉讼时效
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请求,法院应当释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一审中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十三)特殊的诉讼时效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二年和五年属不变期,故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包括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时效、撤消违法决议的诉讼时效等特殊时效。
(十四)过期债权的抵销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行使抵销权。
(十五)过期债权的抗辩权
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人通过行使抗辩权。
(十六)债的转让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合同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不中断。
(十七)错误主张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债权人因认识错误,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向非真正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一直由非真正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对此无过错,应认定时效期间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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