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一、哪些情况下技术合同登记不予通过?
1、技术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合同特征。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技术合同特征,不予认定登记。
(1)没有探索未知技术领域或开发新技术内容的产品加工合同。
(2)没有技术权属转移的产品供货合同。
(3)没有特定技术内容,仅就发展前景、市场预测、产品性能进行咨询签订的合同。
(4)采用常规手段,以提供劳务服务为主的合同。
(5)其他不具有技术合同特征的合同。
2、技术合同必须合法,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法,不予认定登记。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法人名义签订的。
(2)印章不齐备或印章与签订合同单位名称不符的。
(3)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4)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5)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6)个人转让非职务发明而没有所在单位证明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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