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9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马延安诉被告惠春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13年3月27日,马延安经老师冯东兴的介绍给其女婿惠春逢装修楼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装修完毕后,双方结算时发生分歧,经多次协商未果,马延安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装修材料款及工资共计4.78万元。
法官在审理中,向原、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即进行调解,被告非常气愤,称其已将全部的装修款支付于马延安,马延安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并拿出其已向马延安转账1万元的凭证。而原告称其为惠春逢垫付装修款,都是为了其老师,现惠春逢不付装修款,还如此说辞,坚决不同意调解。初次调解未能成功。
此后,案件承办法官根据本案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悉心劝导,惠春逢明白自己其余几次付款均没有证据,慎重考虑后同意支付马延安1万元。而马延安也考虑到口头协议,存在取证不能的现实,同意让步到2.3万元。在此基础,法官继续劝解双方都为冯东兴想想,再作让步。在案件承办人不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以1.8万元达成一致,并当场兑现。
法官建议,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习惯于用口头协议,但发生纠纷无据可查。人们应以此为戒,积极利用书面合同,从而真正方便生活,减少纠纷。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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