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指的是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即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排除障碍。本罪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情形恶劣的犯罪,虽然协助组织卖淫并非组织他人卖淫,但在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组织卖淫罪立案的标准
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应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以及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具体量刑如下:
1.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以上罪且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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