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货交易的法律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2-17 06:20:14 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易货交易合同又称互易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相互交互货币以外的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易货交易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条款、物之瑕疵担保条款等均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

一、易货交易的主要交易形式有哪些

1、直接易货,又称为一般易货。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易货就是指以货换货。这种直接易货形式,往往要求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一笔交易一般只签订一个包括双方交付相互抵偿货物的合同,而且不涉及第三方。它是最普遍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易货形式。对于需要通过运输运送货物的交易方来说,由于这种易货形式一般要求进出口同时进行,因此,应用中存在困难。于是在实际业务中,就产生了一些变通的做法,最常见的即为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贸易。在采用对开信用证进行易货时,交易双方先签订换货合同,双方商定彼此承诺在一定时间购买对方一定数量的货物,各自出口的商品按约定的货币计价,总金额一致或基本一致,货款通过开立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即双方都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的信用证。由于交货时间的差异,双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也就有先有后,先进口开证的一方为了使对方也履行开证义务,一般都在信用证内规定该证以对方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为生效条件;或规定,该证的金额只能用来作为对方开立回头证之用,以此控制对方。

2、综合易货,多用于两国之间根据记帐或支付(清算)协定而进行的交易。由两国政府根据签订的支付协定,在双方银行互设帐户,双方政府各自提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提供给对方的商品种类、进出口金额基本相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易货协定书,然后根据协定书的有关规定,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签订具体的进出口合同,分别交货。商品出口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进行结汇并在对方国家在本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记帐,然后由银行按约定的期限结算。应注意的是,一定时期终了时,双方帐户如果出现余额,只要不超过约定的幅度,即通常所说的“摆动额”,原则上顺差方不得要求对方用自己外汇支付,而只能以货物抵冲,即通过调整交货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予以平衡。

二、什么是互易合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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