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我国刑事辩护对毒品犯罪罪名规定
《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刑法》第347条第1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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