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在自杀案件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8 10:05:50 3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自杀案件中的因果关系: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2、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3、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自杀案件如何处理

自杀案件的处理得根据不同情况,涉嫌犯罪的就按照相关罪名定罪量刑。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很多的人对于故意杀人罪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是自杀情况,一般是不属于故意杀人的,但是如果在他人的自杀行为中起到教唆或者是帮助的行为,教唆者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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