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规定为: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或者擅自决定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怎么立案
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为: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持有伪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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