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应当写明承诺双方的姓名等具体个人信息;
其次,写明承诺内容包括生效期限范围等限定,订立地点,承诺人和被承诺人范围,承诺具体内容;
再次,写明双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并加盖手印。
一、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的效力
受要约人对要约合同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发出新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是有效的承诺,要约人反对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承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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