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非法占有行为
时间:2023-03-27 09:31:04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诈骗罪非法占有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认定,如合同签订后有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行为。

一、订金和定金的合同区别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定金是当事人给付对方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的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诈骗行为如何认定

要想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就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2、合同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

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3、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哪些不同

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不同:

(一)概念不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客体不同。两罪的客体尽管都是复杂客体,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侵犯的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三)犯罪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财物的种类也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等。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

(四)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非法占有。票据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是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或其他违法票据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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