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发现离婚是恶意的
如果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期间恶意举债,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2021年1月1日生效),如果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坏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果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期间一方的外债如何处理
1.离婚双方承认的债务的处理
离婚双方承认的债务无疑是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2021年1月1日生效):“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该财产属于对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对双方共同债务作出的判决和调解,只是为了解决离婚夫妻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但离婚双方应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金钱的义务。同时,夫妻共同债务虽由双方分担,但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责任的性质,双方对共同债务仍负有连带责任。如果一方在还清所有债务后仍有权根据法律文件向另一方追偿
2.离婚方不承认债务的处理
除非离婚,否则此类债务的处理将不由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协议
3.处理离婚诉讼前生效的判决和调解中规定的付款义务
,一方当事人经常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判决和调解作为债务证据,要求法院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债务。非直接负债方未参与原案的诉讼,尤其是调解解决的案件,多数未履行举证、质证、认证程序。因此,此类债务一般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分担债务,这显然对非直接债务方不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方恶意串通第三方,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此类债务的处理:
(1)如果离婚一方列出了判决和调解中规定的金钱支付义务,而另一方没有异议,则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离婚一方援引判决书和调解书中规定的金钱支付义务,而另一方不承认该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负责为其请求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第9条第1款不将调解书中确定的对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作为豁免事实。因此,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仍应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有关证据和事实,证明该债务的去向和用途,方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除非非借款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相关证据和事实证明,离婚时该等债务应视为夫妻一方的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分担债务
,任何一方恶意借贷都将危及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禁止该行为。向法院提起的任何针对另一方恶意借款的诉讼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违法行为的存在,将被视为共同债务
起诉离婚如果夫妻债务的一方不知道如何承担夫妻债务
,是否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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