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筹集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选择缴费标准100元-500元的,补贴标准30元起,逐档递增10元;选择缴费标准600元-1200元的,补贴标准75元起,逐档递增5元;缴费标准超过1200元的,按12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具体缴费标准及补贴金额见附表。
本规定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享受缴费补贴;对参保人员不缴费,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计生对象中二女户女儿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按起缴标准的10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按起缴标准的5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轻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分别按起缴标准的100%及20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再增加50元缴费补贴。
个人账户管理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受益人或指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受益人或指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户籍迁离本市的,迁入地可接转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后,个人帐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并入统筹基金,不予继承或退还。
待遇发放与管理
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符合下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规定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个人不用缴费。
本规定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在每月10日前足额划拨养老金至个人银行存折。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参保人员所在的村(居)委会,指定专人每月定期向经办机构报送死亡名单。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市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自参保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受理次月起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从受理次月起恢复领取。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市农保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即停止发放养老金。
待遇调整
在国家确定的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或政府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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