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
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律属性主要是指被侵占财物的所有权属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仅指本单位具有所有权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本单位财物”还应包括由本单位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的他人所有财物。
从法条词义理解,其中“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属性并没有予以明确。我以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应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本单位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从民法角度考察,如果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单位就应对财产所有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实质仍是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他人财物仍属“本单位财物”的理解,符合立法原意,也满足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
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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