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司法拍卖标的物拍卖价与市场价存在差价的全理性
法院变现被执行财产遵循快速变现原则,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相对于标的物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而言有相当的差距。这种价格差距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司法拍卖的被拍卖标的已经失去了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所以司法拍卖的评估参考价较低。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存在多种价格或价格标准时多选用最低一种。
第二,这种差价可以刺激竞买人的积极性,促进财产尽快变现。司法拍卖买受人需要短期内(一般在成交后7日内)支付所有的价款、税款、过户费用、拍卖佣金等费用,如果没有相应的差价司法拍卖很难得到市场的响应。
第三,虽然标的物的起拍价较低,但最终的成交价取决于市场对变现财产价格的接受程度,低起拍价可能通过市场调节获得一个合理的价格。
第四,这种差价可能造成的损失最后由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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