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1、保证人资格问题;
2、公、检、法三司法机关重复取保候审问题;
3、取保候审质量不高问题;
4、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不严格问题。
缓刑:
1、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2、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偏高;
3、民事赔偿或罚金缴纳程度的影响较明显,缓刑适用具有一定的功利性;
4、判决宣告及执行缓刑公开宣告不到位,不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5、缓刑执行流于形式,监管几乎处于失控状态。
一、取保候审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缓刑适用条件
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②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③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3、犯故意伤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①没有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③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泄愤报复等非法目的,买凶、雇凶或纠集黑恶势力伤害他人身体的;
④多人携带强制单或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公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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