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二)书证;(3)证人证言;(4)受害者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识别、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强奸未遂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确实受到非法侵害的,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强奸未遂犯,可比照强奸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强奸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关系,所以收集的证据主要是围绕这一事实收集的,即证明行为人在强奸故意的控制下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可以认为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强奸未遂可以立案吗?
强奸未遂也要刑事立案,也依强奸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会从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
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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