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的标的物包括哪些
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二、提存标的物的规定有哪些
提存标的物有以下规定:
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负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三、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情形有哪些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情形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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