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贼银行门口尾随盗窃十余万被抓
时间:2023-06-11 09:24:33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3名男子合伙作案,在银行门口蹲点,伺机盗窃从银行取钱的人,共盗窃4次共计10.8万元。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王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王某与李某商量合谋盗窃后,就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并准备了假车牌等。后王某又找了张某开车,专门跟踪从银行取款的出来的市民,伺机盗窃。每天从早上8点左右开车从日照市区往各乡镇银行转悠,寻找作案目标,看见从银行出来的人手里拿着钱就开车尾随。若看到他们下车时手里没有拿钱或者包,就去偷车里的钱。

2013年4月的一天,三人转悠到日照某镇一银行附近,看到两名女性从银行里面出来,上了一辆面包车。其中一名女性手里拿着用报纸包着的东西,王某等认为报纸里面包的是钱,三人就开车跟踪面包车,准备伺机盗窃。

面包车走了没多远便停在了路边,此时一辆货车也停在了路边。面包车上两名女性没锁车,玻璃也没摇上去,就下车与货车上的人聊起了天。早已瞅准时机的李某趁二人不注意,打开面包车的副驾驶车门,很快将车里的2万元钱偷了出来,然后驾车离去。

之后,王某有时与李某、张某三人一起,有时与其中一人一起,有时单独作案,又以同样的方式分别在日照市河山镇、街头镇等地实施盗窃。共计作案四次,盗窃现金10.8万元,其中王某参与或组织了全部四次作案。

经受害人报案,五莲刑侦大队成立专案组,民警通过调取案发时被害人途径路线的监控录像及卡口照片,确定嫌疑车辆及先后经过的地点,并最终将被告人捉拿归案。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张某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犯罪分子之所以盗窃能够得逞,部分原因在于市民对自己钱财的保管缺乏警惕性。该案被告人实施盗窃,都是车主下车时没有关好车窗,并将钱包或者钱款直接放在车内,从而使犯罪分子有了机可乘,顺利实施盗窃。为此,从银行取款出来,一定不要将钱款外露,以免被犯罪分子发现,从而被盯梢。下车后一定要将钱包随身携带,并将车窗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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