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知道并参与其中是违法行为,则取决于犯罪情节的定罪,有可能设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种罪,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黄股东不知情是否有责任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包括积极追求结果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成立该罪。因此,若公司股东将公司完全交由他人打理,自己不闻不问,公司高管擅自开展了涉黄“业务”,股东完全不知情,则股东不成立犯罪;若股东知情但睁一眼闭一眼,或佯装不知情,主观上为间接故意,也成立该罪。至于是何种情况,则需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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