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不是按商标个数定罪的,而是按假冒注册商标后,取得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严重的情节进行定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
(1)该商品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2)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第三人所有的。
(3)该商品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时,未征得商标所有权人同意。
(4)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4.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该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该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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