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所以在其归案后,即使产生了悔罪心理,实施了悔罪行为,但“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的公安机关报警的;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二)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2)行为人为及时抢救被害人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的;
(3)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返回的;
(4)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
(6)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
(7)行为人虽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情况和行为事实后逃跑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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