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由上述法律条例可知:
1、仅限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仅限重大犯罪案件的两种情况:一是逃匿通缉满一年未到案;二是死亡;
2、必须是按法律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涉案财产的情况;
3、查封、扣押、冻结的手段有人民法院行使;
4、程序:公安阶段有此情形,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5、申请书的内容应当明确: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所以,通过上面的描述可以看出,没收非法所得是可以冻结他人账户的。
没收违法所得审判程序:
(一)没收违法所得审判管辖/审判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没收违法所得地域管辖:
(1)犯罪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
2、没收违法所得级别管辖:中级法院。
3、没收违法所得审判组织:合议庭(应由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
(二)没收违法所得公告: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多长时间发出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发布方式没有具体规定]。
1、公告期间:6个月。
2、公告具体内容:
(1)案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方式/要求;
(4)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3、公告发布方式:
(1)应当在受理法院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发布;
(2)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的公告栏张贴/发布公告。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1、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利害关系人未申请参加诉讼,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
(五)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定: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1、对经查证[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2、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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