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
时间:2023-06-06 16:10:21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统一论证、分步实施原则,依托企业兼并重组部际协调小组,工信部牵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及证监会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联审批方案。经过充分准备,实施条件已经成熟,定于上周五正式施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某某上周五介绍。

张某某同时介绍,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三项审批事项,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

其中,关于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两项行政许可的并联审批,立即实施;关于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核准的并联审批,证监会正配合相关部门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颁布后实施。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相关部委的其他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执行,暂不作调整。

随着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今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更加活跃。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1万亿元,已超过2013年全年交易金额。目前,约90%的交易单数和75%的交易金额,依规无须证监会审批,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即可实施。依照现行规定,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张某某表示,并联审批后,证监会无需等待相关部委批复,这将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提升并购重组效率,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功能。

至于并联审批方式,张某某介绍,一是不再将上市公司取得相关部委的核准,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二是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委核准前,不得实施。

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及时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时、尚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的,应在公告并购重组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时,同时公告尚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明确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尚不能实施本次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后,公告本次重组已经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批复、重组合同已经生效,具备实施条件。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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