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案件管辖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7-28 11:35:16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诈骗犯罪案件一般是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又包含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案例解说诈骗犯罪案件疑难问题

1、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某女说自己能买伊维克车,通过与民航方面关系能够拉客挣钱。被害人信以为真,付款70余万元。某女收钱后没办事,被害人多次提出要某女还钱。在被害人索要未果即将诉至法院之前,某女提出要转款还钱,而被害人拒不收款坚持起诉。某女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应认定其主观故意不明显。

2、如何认定行为人客观方面是否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的方法和手段?

案例:被告人厉某,有公司注册1000万元,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厉某借款20多万元,启动公司。高某与厉某签订转让股权协议。后高某找孙某投资,谎称在某地有10万平方米项目,需孙某提供前期费用200多万元。高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请厉某帮忙出面与孙某会面,就说公司是高某所有。诉讼中,厉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对此争议较大。厉某虚构事实隐藏真相的手段不明确,在案证据没有一份能够证明其明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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