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限定时间内答复的,能够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限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置决定。处置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能够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出30日。
串通投标法院会受到什么处罚
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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